115年度司促字第695號
債 權 人 元大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債 務 人 李芷瑅
一、
債務人應向
債權人給付新臺幣玖萬陸仟貳佰參拾柒元,及自民國一百一十四年六月四日起至清償日止,
按年息百分之三點八計算之利息,自民國一百一十四年七月五日起至清償日止,按月計付新臺幣陸佰元之
違約金,以三期(月)為限,並賠償
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
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
異議。
債務人李茉芸前於民國111年5月4日經網路向債權人線上申辦個人信用貸款新臺幣400,000元整,並訂立借據乙紙,約明借款期限及利息、違約金之計算方式等事項詳如借據約定。現債務人尚積欠債權人新臺幣96,237元,及自民國114年6月4日起至清償日止,
按年息3.8%計算之利息,
暨自民國114年7月5日起至清償日止,按月計付新臺幣600元之違約金,以3期(月)為限。
爰依民事訴訟法第508條之規定,狀請
鈞院鑒核,賜准對債務人發支付命令,促其清償,以保權益,至感德便。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
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 月 20 日
◎附註: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
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另行聲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