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5年度司促字第6980號
債 權 人 遠東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債 務 人 林雨萱
一、
債務人應向
債權人給付㈠新臺幣參拾捌萬壹仟壹佰陸拾壹元,及自民國一百一十五年三月二十日起至清償日止,
按年息百分之一十二點五計算之利息;
暨自民國一百一十五年四月二十一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
按年息百分之一點二五,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年息百分之二點五,按月計收
違約金計算之違約金,每次違約連續收取期數為九期為限。㈡新臺幣肆萬捌仟捌佰壹拾元,及其中新臺幣肆萬柒仟伍佰貳拾捌元,自民國一百一十五年六月二十五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一十四點九九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
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
異議。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
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7 月 1 日
附註:
一、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
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具狀申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