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5年度司促字第7019號
債 權 人 陽信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債 務 人 施俊祥
一、
債務人應向
債權人給付新臺幣參萬零壹佰零肆元,及其中新臺幣貳萬柒仟壹佰玖拾柒元,自民國一百一十五年六月四日起至清償日止,
按年息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並自民國一百一十五年六月十九日起至清償日止,
違約金之計付以連續三個月為上限,延滯第一個月收取新臺幣參佰元,延滯第二個月收取新臺幣肆佰元,延滯第三個月收取新臺幣伍佰元,並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
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
異議。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
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7 月 2 日
附註:
一、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
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具狀申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