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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 115 年度司促字第 7225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5 年 07 月 07 日
裁判案由:
支付命令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5年度司促字第7225號

債  權  人  高雄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徐翠梅  
代  理  人  王文德  
債  務  人  宬鵬企業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  
人          蔡佳璋  







一、債務人宬鵬企業有限公司、蔡佳璋應向債權連帶給付新臺幣參拾玖萬玖仟肆佰陸拾玖元,及如附表所示計算之利息、違約金,並連帶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7     月    7     日
                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辛福壽

附表:
編號
本  金
  (新臺幣)
 請求利息期間
  (民  國)
  利      率
  (年  息)
請求違約金期間
(民  國)
違約金計算方式
1
 379,501元
自114年4月22日起至清償日止
    3.17%
自114年5月23日起至清償日止
逾期六個月以內,左列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部分按左列利率百分之二十。
2
  19,968元
自114年4月22日起至清償日止
    3.17%
自114年5月23日起至清償日止
逾期六個月以內,按左列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部分按左列利率百分之二十。

附註:
一、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具狀申請。
二、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