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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 115 年度司促字第 7394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5 年 07 月 10 日
裁判案由:
支付命令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5年度司促字第7394號

債  權  人  安泰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俞宇琦  
代  理  人  洪繪茹  
債  務  人  曾淑麗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參拾肆萬捌仟陸佰肆拾陸元,及如附表所示計算之利息、違約金,並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7     月    10    日
                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辛福壽

本金
 (新臺幣)
利息計算起訖日
(民  國)
年息
違約金計算起訖日
(民  國)
 違約金計算方式
   (年利率)



348,646元



自115年4月18日起至清償日止



 12.62﹪

115年5月19日起至115年6月18日止
以本金新臺幣5,201元年息1.262%計算。


115年6月19日起至115年7月18日止
以本金新臺幣10,457元按年息1.262%計算。
115年7月19日起至115年8月18日止
以本金新臺幣15,768元按年息1.262%計算。
115年8月19日起至115年11月18日止
以本金新臺幣348,646元按年息1.262%計算。
115年11月19日起至116年2月18日止
以本金新臺幣348,646元按年息2.254%計算。



每次違約狀態最高期(每月為一期)
連續收取期數為九



附註:
一、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具狀申請。
二、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