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5年度司促字第755號
債 權 人 吳瑞琳
上列
債權人與
債務人龍海生活事業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
支付命令事件,
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
駁回其
聲請,特此裁定。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提出利息起算日自民國112年9月7日起算利息之依據為何,並提出相關釋明文件,若無法提出,請具狀陳報是否更正利息起算日為「自本支付命令送達
翌日」起算。
二、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
司法事務官提出
異議,並繳納異議費新台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2 月 3 日
司法事務官 任士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