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5年度司促字第765號
債 權 人 遠信國際資融股份有限公司
債 務 人 高紹書
陳冠綸
一、
債務人高紹書、陳冠綸應連帶向
債權人給付新臺幣參萬參仟參佰參拾肆元,及自民國一百一十四年八月十九日起至清償日止,
按年息百分之十六計算之
遲延利息,
暨自同日起至清償日止,每日按日息萬分之五點四計收
違約金,並連帶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
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
異議。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
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 月 21 日
附註:
一、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
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具狀申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