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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書系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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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 115 年度司促字第 7669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5 年 07 月 29 日
裁判案由:
支付命令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5年度司促字第7669號

債  權  人  全國農業金庫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簡展穎  
代  理  人  陳譽仁  
債  務  人  蔡輔倫  


            戴素娥  



一、債務人蔡輔倫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肆佰參拾玖萬貳仟柒佰壹拾陸元,及如附表所示計算之利息、違約金,並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如對債務人蔡輔倫之財產強制執行無效果時,由債務人戴素娥負清償責任,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及民事陳報狀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7     月    29    日
                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辛福壽

附表:
編號
本金
 (新臺幣)
利息期間
(民  國)
 利  率   
 (年息)
請求違約金期間
(民  國)
違約金計算方式
1
4,392,716元
自115年5月10日起至清償日止
  2.322%
自115年6月10日起至清償日止
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左列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部份,按左列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每次違約狀態最高連續收取期數為9期(以每月為一期)。

附註:
一、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具狀申請。
二、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