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5年度司促字第7669號
債 權 人 全國農業金庫股份有限公司
代 理 人 陳譽仁
債 務 人 蔡輔倫
戴素娥
一、
債務人蔡輔倫應向
債權人給付新臺幣肆佰參拾玖萬貳仟柒佰壹拾陸元,及如附表所示計算之利息、
違約金,並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如對債務人蔡輔倫之財產
強制執行無效果時,由債務人戴素娥負清償責任,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
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
異議。
二、
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
聲請狀及民事
陳報狀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7 月 29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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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 | 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 按左列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部份,按左列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每次違約狀態最高連續收取期數為9期(以每月為一期)。 |
附註:
一、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
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具狀申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