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5年度司促字第7671號
債 權 人 台灣佐敦塗料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BUENO RODRIGUEZ FERNANDO
債 務 人 翔彩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 張凱傑
○ 00號
一、
債務人翔彩有限公司、張凱傑應向
債權人
連帶給付新臺幣捌佰玖拾參萬肆仟伍佰肆拾壹元,並連帶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
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
異議。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
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7 月 30 日
附註:
一、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
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具狀申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