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5年度司促字第8213號
債 權 人 信傳通訊有限公司
債 務 人 BATALLER LORDELYN MADRID
一、
債務人應向
債權人給付新臺幣壹萬玖仟捌佰捌拾元,及自本支付命令送達
翌日起至清償日止,
按年息百分之十六計算之利息,
暨給付新臺幣壹仟玖佰捌拾捌元之
違約金,並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
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
異議。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
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8 月 31 日
附註:
一、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
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具狀申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