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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 115 年度司促字第 8213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5 年 08 月 31 日
裁判案由:
支付命令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5年度司促字第8213號

債  權  人  信傳通訊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丘家秉  


債  務  人  BATALLER LORDELYN MADRID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壹萬玖仟捌佰捌拾元,及自本支付命令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六計算之利息,暨給付新臺幣壹仟玖佰捌拾捌元之違約金,並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8     月    31    日
                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許智婷

附註:
一、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具狀申請。
二、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