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5年度司促字第829號
債 權 人 連線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債 務 人 林意欣
一、
債務人應向
債權人給付㈠新臺幣壹拾萬陸仟柒佰陸拾玖元,及自民國一百一十四年八月二十一日起至清償日止,
按年利率百分之十三點九八計算之利息。㈡新臺幣肆萬柒仟肆佰肆拾元,及自民國一百一十四年九月二十六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利率百分之十五點九八計算之利息,以及
違約金新臺幣壹仟貳佰元,並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
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
異議。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
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 月 23 日
附註:
一、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
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具狀申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