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5年度司促字第85號
債 權 人 兆豐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代 理 人 林祐全
債 務 人 蔡羽欣
一、
債務人應向
債權人給付新臺幣壹拾參萬柒仟貳佰肆拾陸元,及自民國一百一十四年七月三十日起至清償日止,
按年息百分之十二點一一五計算之利息,
暨自民國一百一十四年八月三十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
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
違約金,違約金計付最多不逾九期(以每月為一期計算),並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
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
異議。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
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 月 19 日
附註:
一、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
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具狀申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