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5年度司促字第878號
債 權 人 華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債 務 人 陳宣云
一、
債務人應向
債權人給付新臺幣貳萬玖仟柒佰壹拾壹元,及其中新臺幣貳萬柒仟捌佰陸拾伍元,自民國一百一十四年十一月二十二日起至清償日止,
按年利率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
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
異議。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
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 月 26 日
附註:
一、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
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具狀申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