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5年度司促字第9034號
債 權 人 陽信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債 務 人 李萬泰
輔 助 人 李珍葳
一、
債務人應向
債權人給付新臺幣陸仟參佰柒拾貳元,及其中新臺幣伍仟陸佰伍拾玖元,自民國一百一十五年八月四日起至清償日止,
按年息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並自民國一百一十五年八月十九日起至清償日止,延滯第一個月收取新臺幣參佰元,延滯第二個月收取新臺幣肆佰元,延滯第三個月收取伍佰元之
違約金,違約金之計付以連續三個月為上限,並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
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
異議。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
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8 月 27 日
附註:
一、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
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具狀申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