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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 115 年度司促字第 9049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5 年 08 月 27 日
裁判案由:
支付命令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5年度司促字第9049號

債  權  人  王道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駱怡君  
債  務  人  張麗庭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參拾柒萬肆仟貳佰參拾參元,及自民國一百一十五年六月五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四點九三計算之利息,暨給付新臺幣壹仟貳佰元之違約金,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㈠緣債務人張麗庭於民國113年4月9日經網路向本行線上申辦個人信用貸款,其表示已閱讀、瞭解並同意債權人信用貸款之「個人資料利用之確認與同意事項」、「網路申辦個人信用貸款聲明暨信用查詢同意事項」及「線上申辦金融服務約定條款」(詳如證一)等約定。
  ㈡債務人張麗庭遂於民國113年4月18日向債權人借款新臺幣510,000元整,約定清償期限為民國120年4月18日分84期(每月為1期)依年金法按月攤還本息,並簽訂個人信用貸款約定書(詳如證二)。
  ㈢未料債務人自民國115年6月5日起不為清償,經債權人一再催索,均置之不理,依約定書第10條加速條款第2項規定債權人無須事先通知或催告,債務人之借款視為全部到期。故依民事訴訟法第508條規定,聲請鈞院就前述債權,依督促程序對債務人發支付命令,促其清償。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8     月    27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許智婷

◎附註:
一、債權人、債務人如於事後遞狀請註明案號、股別。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另行聲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