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5年度司促字第9162號
債 權 人 遠東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債 務 人 廖詩婷
一、
債務人應向
債權人給付㈠新臺幣玖萬貳仟肆佰陸拾捌元,及自民國一百一十五年五月十五日起至清償日止,
按年息百分之十點三一計算之利息,
暨自民國一百一十五年六月十六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
上開利率百分之一點○三一,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點○六二計算之
違約金,每次違約狀態最高連續收取期數為九期(以每月為一期)為限。㈡新臺幣肆萬零捌佰柒拾陸元,及其中新臺幣參萬捌仟柒佰肆拾柒元,自民國一百一十五年八月二十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一十四點九九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
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
異議。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
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8 月 28 日
附註:
一、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
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具狀申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