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5年度司促字第9167號
債 權 人 台北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債 務 人 葉忠憲
一、請求標的及其數量:
㈠
債務人應向
債權人給付新臺幣參拾柒萬零伍佰柒拾陸元,及自民國一百一十五年三月二日起至清償日止,
按年息百分之十點一三計算之利息,
暨給付新臺幣壹仟貳佰元之
違約金。
㈡債務人應向
債權人給付新臺幣捌萬捌仟玖佰陸拾貳元,及其中⑴新臺幣參萬捌仟柒佰伍拾參元,自民國一百一十五年七月十五日起至清償日止,
按年息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⑵新臺幣肆萬捌仟肆佰零貳元,自民國一百一十五年七月三十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
㈢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由債務人賠償。
三、債務人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
不變期間內,具狀向本院提出
異議。
四、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
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8 月 28 日
附註:
一、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
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具 狀申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