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5年度司促字第93號
債 權 人 中租迪和股份有限公司
債 務 人 陳俊良 住○○市○○區○○里00鄰○○路000 號十五樓
一、
債務人應向
債權人給付新臺幣貳佰參拾參萬伍仟貳佰伍拾元,及自民國一百零四年十二月三十日起至清償日止,
按每日萬分之五計算之
違約金,並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
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
異議。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
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 月 5 日
附註:
一、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
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具狀申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