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5年度司促字第934號
債 權 人 陽信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阮家涵即阮裕仁之繼承人
阮至堅即阮裕仁之繼承人
一、
債務人應於繼承被繼承人阮裕仁之遺產範圍內,向
債權人
連帶給付新臺幣參拾柒萬參仟陸佰壹拾捌元,及其中新臺幣貳拾玖萬零捌佰伍拾伍元自民國一百一十一年三月四日起至清償日止,
按年息百分之九點一一計算之利息,
暨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
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
違約金,並連帶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
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
異議。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
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 月 26 日
附註:
一、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
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具狀申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