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5年度司催字第113號
聲 請 人 碧江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上
聲請人請求
公示催告事件,
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
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
本件聲請公示催告之
本票,該本票上有無記載到
期日、付款地或發票地?有無記載票據號碼?若有相關證據資料(如本票影本),並請一併提出。
二、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
司法事務官提出
異議,並繳納異議費新台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5 月 20 日
司法事務官 辛福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