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5年度司催字第32號
上
聲請人請求
公示催告事件,
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
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提出被
繼承人黃麗卿所有之中國石油化學工業開發股份有限公司股票160股係由聲請人洪辰武繼承之相關證明資料(例如關於該部份股票之
遺產分割協議書);又若該部份股票之遺產如未分割,應具狀補列全體繼承人為聲請人(並補正全體繼承人於
聲請狀之簽章)。
說明:聲請人於民國115年2月13日提出之遺產分割協議書,其協議內容及分割明細僅記載土地及建物部分,並無包括
本件所聲請之中國石油化學工業開發股份有限公司股票160股,且所提出之遺產稅免稅證明書亦記載繼承人為洪政家、洪辰武、洪珮綺。
二、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
司法事務官提出
異議,並繳納異議費新台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3 月 4 日
司法事務官 辛福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