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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 115 年度司催字第 32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5 年 03 月 04 日
裁判案由:
公示催告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5年度司催字第32號

聲  請  人  洪辰武即黃麗卿之繼承



聲請人請求公示催告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提出被繼承人黃麗卿所有之中國石油化學工業開發股份有限公司股票160股係由聲請人洪辰武繼承之相關證明資料(例如關於該部份股票之遺產分割協議書);又若該部份股票之遺產如未分割,應具狀補列全體繼承人為聲請人(並補正全體繼承人於聲請狀之簽章)。
說明:聲請人於民國115年2月13日提出之遺產分割協議書,其協議內容及分割明細僅記載土地及建物部分,並無包括本件所聲請之中國石油化學工業開發股份有限公司股票160股,且所提出之遺產稅免稅證明書亦記載繼承人為洪政家、洪辰武、洪珮綺。
二、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並繳納異議費新台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3     月    4     日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辛福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