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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 115 年度司催字第 43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5 年 03 月 05 日
裁判案由:
公示催告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5年度司催字第43號
聲  請  人  曾周寶琴
上列聲請人聲請公示催告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10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提出更正後之「臺」灣塑膠工業股份有限公司股票掛失函(據本院依職權調取經濟部商工登記公示資料查詢服務,查悉公司名稱為「臺」灣塑膠工業股份有限公司,台端原先提出之「台」灣塑膠工業股份有限公司股票掛失函,似有誤載,請提出更正後之「臺」灣塑膠工業股份有限公司股票掛失函文)。
二、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並繳納異議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3     月    5     日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任士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