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5年度司催字第43號
聲 請 人 曾周寶琴
上列
聲請人聲請
公示催告事件,
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10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
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提出更正後之「臺」灣塑膠工業股份有限公司股票掛失函(據本院
依職權調取經濟部商工登記公示資料查詢服務,查悉公司名稱為「臺」灣塑膠工業股份有限公司,台端原先提出之「台」灣塑膠工業股份有限公司股票掛失函,似有誤載,請提出更正後之「臺」灣塑膠工業股份有限公司股票掛失函文)。
二、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
司法事務官提出
異議,並繳納異議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3 月 5 日
司法事務官 任士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