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5年度司催字第52號
聲 請 人 財政部國有財產署南區分署即陳啓貞之
遺產管理人
代 理 人 蔡奇宏
上列
聲請人聲請
公示催告事件,
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
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1,000元。
二、請提出中國人造纖維股份有限公司之股票掛失函
正本。
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
司法事務官提出
異議,並繳納異議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3 月 17 日
司法事務官 任士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