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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 115 年度司催字第 8 號民事裁定
115年度司催字第8號
上 聲請人請求 公示催告事件, 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 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應補正之事項: 一、補正聲請程序費用新台幣壹仟元。 二、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並繳納異議費新台幣1,000元。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 月 15 日
司法事務官 辛福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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說明:
:案件目前繫屬法院或無該案號裁判書。
:案件目前上訴到最高法院/最高行政法院審理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