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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 115 年度司司字第 32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5 年 06 月 01 日
裁判案由:
呈報清算人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5年度司司字第32號

聲  請  人  謝榮泰  

上列聲請人謝榮泰請求呈報清算人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10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一、應補正之事項:
㈠聲請費用新臺幣1,500元。
㈡提出金泊國際貿易有限公司「解散前」之最後一次公司事項登記表。
㈢提出金泊國際貿易有限公司之公司章程。
㈣提出金泊國際貿易有限公司股東名冊。
㈤提出金泊國際貿易有限公司全體股東同意由台端為該公司清算人之同意書。
㈥提出台端就任清算人後製作之資產負債表、財產目錄。
    (如無財產,亦請表明)
㈦台端就任清算人後製作之資產負債表、財產目錄經全體股東
    同意之證明。
㈧提出台端最新戶籍謄本(記事勿略)。
㈨綜上,倘台端提出之文件為影本,請加蓋公司章及清算人印章
  後再予提出。  。
二、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並繳納異議費新台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6     月    1     日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許智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