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5年度司司字第32號
聲 請 人 謝榮泰
上列
聲請人謝榮泰請求呈報
清算人事件,
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10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
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一、應補正之事項:
㈠聲請費用新臺幣1,500元。
㈡提出金泊國際貿易有限公司「解散前」之最後一次公司事項登記表。
㈢提出金泊國際貿易有限公司之公司章程。
㈣提出金泊國際貿易有限公司股東名冊。
㈤提出金泊國際貿易有限公司全體股東同意由台端為該
公司清算人之同意書。
㈥提出台端就任清算人後製作之資產負債表、財產目錄。
(如無財產,亦請表明)
㈦台端就任清算人後製作之資產負債表、財產目錄經全體股東
同意之證明。
㈨綜上,倘台端提出之文件為影本,請加蓋公司章及清算人印章
後再予提出。 。
二、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
司法事務官提出
異議,並繳納異議費新台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6 月 1 日
司法事務官 許智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