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5年度司司字第35號
聲 請 人 黃琬玲
上列
聲請人黃琬玲間請求呈報
清算人事件,
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10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
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一、應補正之事項:
㈠提出金振詠精密工業有限公司之公司章程。
㈡提出金振詠精密工業有限公司之股東名冊(須載名股東姓名、所持股數)。
㈢提出禾昱有限公司全體股東同意台端為該
公司清算人之同意書。
㈣台端之最新之
戶籍謄本(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請勿省略、個人記事欄請勿省略)。
㈤提出台端就任清算人後所造具之財務報表及財產目錄。
㈥倘台端補正之前開文件為影本,請加蓋公司章及清算人印章後再提出。
二、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
司法事務官提出
異議,並繳納異議費新台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6 月 1 日
司法事務官 許智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