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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書系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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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 115 年度司司字第 35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5 年 06 月 01 日
裁判案由:
呈報清算人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5年度司司字第35號

聲  請  人  黃琬玲  



上列聲請人黃琬玲間請求呈報清算人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10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一、應補正之事項:
  ㈠提出金振詠精密工業有限公司之公司章程。
  ㈡提出金振詠精密工業有限公司之股東名冊(須載名股東姓名、所持股數)。
  ㈢提出禾昱有限公司全體股東同意台端為該公司清算人之同意書。
  ㈣台端之最新之戶籍謄本(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請勿省略、個人記事欄請勿省略)。
  ㈤提出台端就任清算人後所造具之財務報表及財產目錄。
  ㈥倘台端補正之前開文件為影本,請加蓋公司章及清算人印章後再提出。
二、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並繳納異議費新台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6     月    1     日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許智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