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5年度司執字第15883號
債 權 人 元大國際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代 理 人 許智淵
債 務 人 楊治國
理 由
一、強制執行由應執行之
標的物所在地或應為執行行為地之法院管轄。強制執行法第7條第1項定有明文。又依同法第30條之1
準用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規定,強制執行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
管轄權者,應依
債權人
聲請或
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
二、
債權人聲請本院執行
債務人楊治國對於
第三人可喜有限公司之薪資債權,
惟經查,債務人已自該第三人辦理退保,此有勞保局被保險人投保資料查詢表在卷
可稽;又聲請執行債務人對於第三人之保險解約金債權,此係屬執行不明,依
上開條文規定意旨,應裁定移送其居
住所法院即臺灣新北地方法院管轄,債權人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聲請強制執行,顯屬有誤,
爰裁定如主文。
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
司法事務官提出
異議,並繳納
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3 月 13 日
民事執行處 司法事務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