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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 115 年度司執字第 17992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5 年 03 月 13 日
裁判案由:
給付電信費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5年度司執字第17992號
債  權  人  台灣大哥大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蔡明忠  



債  務  人  劉佩怡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115年度司執字第17992號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理 由
一、強制執行法第7條第1項規定,強制執行由應執行之標的物所在地或應為執行行為地之法院管轄。又聲請強制執行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債權人聲請或依職權得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強制執行法第30條之1規定準用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自明。
二、查本件強制執行之標的物即債務人對於第三人千喜商行之薪資債權;查,第三人公司設立登記在臺南市歸仁區,有債務人勞保投保薪資查詢表在卷可稽揆諸上開說明,本件應屬臺灣臺南地方法院管轄,債權人誤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聲請強制執行,依首開法條裁定如主文。
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狀。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3   月  13  日
         民事執行處  司法事務官 劉博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