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5年度司執字第20436號
債 權 人 聯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代 理 人 陳麗智
債 務 人 王靜慧
上列
當事人間給付信用卡消費款
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理 由
一、
按強制執行由應執行之
標的物所在地或應為執行行為地之法院管轄。強制執行法第7條第1項定有明文。又依同法第30條之1
準用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規定,強制執行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
管轄權者,應依
債權人
聲請或
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
二、
經查,
債權人聲請本院執行
債務人對
第三人聯華電子股份有限公司之集保債權,
惟該公司之營業所所在地設於新竹市,此有債務人集保資料查詢結果在卷
可稽,是本件
核屬臺灣新竹地方法院,
爰裁定如主文。
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
司法事務官提出
異議,並繳納
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3 月 31 日
民事執行處 司法事務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