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5年度司執字第2206號
債 權 人 臺灣土地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代 理 人 陳榮上
債 務 人 李瑞敏即李桂芬
債 務 人 蔡泉洲即蔡原益
上列
當事人間請求115年度司執字第2206號
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理 由
一、
按強制執行法第7條第1項規定,強制執行由應執行之
標的物所在地或應為執行行為地之法院管轄。又
聲請強制執行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
管轄權者,依
債權人聲請或
依職權得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強制執行法第30條之1規定
準用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自明。
二、本件
債權人聲請調查
債務人勞健保投保資料,俾利執行其對於
第三人之薪資債權,
經查,債務人蔡原益即蔡泉洲查無投保資料,而債務人李桂芬即李瑞敏對於第三人黑美林自助餐館有薪資債權;
惟查,第三人公司設立登記在新北市樹林區,有債務人勞保投保薪資查詢表在卷
可稽,
揆諸上開說明,本件應屬臺灣新北地方法院管轄,債權人誤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聲請強制執行,
爰依首開法條裁定如主文。
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
司法事務官提出
異議狀。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 月 12 日
民事執行處 司法事務官 劉博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