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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書系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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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 115 年度司執字第 26886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5 年 04 月 14 日
裁判案由:
返還借款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5年度司執字第26886號
債  權  人  合作金庫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衍茂  
代  理  人  張哲豪  

債  務  人  孫貞煥    住○○市○○區○○○街0○0號                            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115年度司執字第26886號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理 由
一、強制執行法第7條第1項規定,強制執行由應執行之標的物所在地或應為執行行為地之法院管轄。又聲請強制執行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債權人聲請或依職權得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強制執行法第30條之1規定準用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自明。
二、債權人具狀聲請執行債務人對於第三人泳達工程有限公司、星健工程行、美呈工程行之薪資債權,經查,債務人已自該第三人處辦理退保,另債權人聲請執行債務人之保險契約解約金、郵局存款及集保股票資料,此屬執行標的不明,而債務人住、居所設籍在高雄市鳳山區,揆諸上開說明,本件屬臺灣高雄地方法院管轄,債權人誤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聲請強制執行,依首開法條裁定如主文。
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狀。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4   月  14  日
         民事執行處  司法事務官 劉博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