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至主要內容

裁判書系統

系統更新將於8/15-8/16每日上午6時至12時進行,期間如無法正常查詢,請點選「重新整理」,系統將自動切換至其他主機,造成不便,敬請見諒。
:::

分享網址:
若您有連結此資料內容之需求,請直接複製下述網址

請選取上方網址後,按 Ctrl+C 或按滑鼠右鍵選取複製,即可複製網址。

裁判字號: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 115 年度司執字第 30987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5 年 04 月 30 日
裁判案由:
清償債務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5年度司執字第30987號
債  權  人  板信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謝娟娟  
代  理  人  林政緯  

債  務  人  曾秀娥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115年度司執字第30987號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理 由
一、強制執行法第7條第1項規定,強制執行由應執行之標的物所在地或應為執行行為地之法院管轄。又聲請強制執行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債權人聲請或依職權得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強制執行法第30條之1規定準用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自明。
二、債權人聲請調查債務人之勞保及郵局開戶資料,經查,債務人查無勞保投保資料,而債務人對於第三人仁德二空郵局有存款債權;查,該第三人公司設立登記在臺南市仁德區,有債務人勞保投保薪資查詢表、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儲戶開戶資料查詢表在卷可稽揆諸上開說明,本件應屬臺灣臺南地方法院管轄,債權人誤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聲請強制執行,依首開法條裁定如主文。
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狀。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4   月  30  日
         民事執行處  司法事務官 劉博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