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5年度司拍字第1號
聲 請 人 新鑫股份有限公司
上列
聲請人與
相對人張雪玲之
繼承人間請求
拍賣抵押物事件,
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
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提出被
繼承人張雪玲所有坐落高雄巿路竹區大同段73地號土地及其上349建號建物之最新土地、建物登記第一類謄本(謄本應載明
所有權人、
抵押權人、
債務人暨債務額比例、設定義務人之完整姓名)。
二、被繼承人張雪玲於民國114年11月2日死亡,請提出被繼承人張雪玲之死亡除戶謄本、完整之
繼承系統表、各繼承人之最新
戶籍謄本(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請勿省略、個人記事欄請勿省略),並請於被繼承人張雪玲死亡之日起三個月後至司法院網站
家事事件公告專區,查詢其繼承人有無
拋棄繼承或陳報
遺產清冊,並將查詢結果一併陳報本院。
三、待查明
上開二、被繼承人張雪玲之繼承人後,請具狀陳報
本件相對人之姓名、
住居所地址。
四、請提出本件請求金額之帳務明細。
五、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
抗告,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 月 15 日
橋頭簡易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