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5年度司拍字第124號
聲 請 人 合作金庫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代 理 人 廖哲毅
上列
聲請人與
相對人林德治間請求
拍賣抵押物事件,
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
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聲請人為受讓
債權人,請補正有將
債權讓與合法通知債務人之相關通知資料及其證明文件。
(依
民法第297條第1項規定,債權之讓與,
非經讓與人或受讓人通知債務人,對於債務人不生效力。聲請人於
聲請狀僅提出歷次債權讓與之債權讓與證明書,並未提出債權讓與已合法通知債務人之相關證據資料)。
二、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
抗告,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6 月 5 日
橋頭簡易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