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5年度司拍字第137號
聲 請 人 京城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上列
聲請人與
相對人阮馨嬅間請求
拍賣抵押物事件,
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
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相對人阮馨嬅最新之
戶籍謄本(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請勿省略、個人記事欄請勿省略)。
二、
關係人瀚皇有限公司之最新公司變更登記事項卡及
法定代理人之最新戶籍謄本(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請勿省略、個人記事欄請勿省略)。
三、請提出相對人阮馨嬅所有坐落高雄巿橋頭區中峰段1116地號土地之最新土地登記第一類謄本(謄本應載明
所有權人、
抵押權人、
債務人暨債務額比例、設定義務人之完整姓名)。
四、請提出催告債務人之催告函或
存證信函,及送達債務人之收件回執正反面影本。
五、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
抗告,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5 月 19 日
橋頭簡易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