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5年度司拍字第142號
聲 請 人 遠東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上列
聲請人與
相對人陳毅勲間請求
拍賣抵押物事件,
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
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應補正之事項:
一、相對人陳毅勲最新之
戶籍謄本(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請勿省略、個人記事欄請勿省略)。
二、請提出相對人陳毅勲所有坐落高雄巿左營區果貿段2-8地號土地及其上4981建號建物之最新土地、建物登記第一類謄本(謄本應載明
所有權人、
抵押權人、
債務人暨債務額比例、設定義務人之完整姓名)。
三、請提出
聲請狀所附對相對人戶籍址為催告通知之
存證信函回執聯正反面影本。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
抗告,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5 月 20 日
橋頭簡易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