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5年度司拍字第143號
聲 請 人 陳詠竣
上列
聲請人與
相對人仟燿精密科技有限公司間請求
拍賣抵押物事件,
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
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相對人仟燿精密科技有限公司之最新公司變更登記事項卡及法定
代理人之最新
戶籍謄本(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請勿省略、個人記事欄請勿省略)。原
聲請狀若有誤載,並請具狀更正之。
二、補正聲請程序費用新台幣肆仟伍佰元。
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
抗告,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5 月 26 日
橋頭簡易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