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5年度司拍字第144號
聲 請 人 中租迪和股份有限公司
上列
聲請人與
相對人仲和建築經理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
拍賣抵押物事件,
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
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應補正之事項:
一、相對人仲和建築經理股份有限公司、
債務人即
關係人好能綠能股份有限公司、樂泉享受股份有限公司之最新公司變更登記事項卡及
法定代理人之最新
戶籍謄本(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請勿省略、個人記事欄請勿省略)。
二、請提出相對人仲和建築經理股份有限公司所有坐落高雄巿仁武區八德段1137-45、1137-75、1474-1地號土地及其上1053建號建物之最新土地、建物登記第一類謄本(謄本應載明
所有權人、
抵押權人、債務人
暨債務額比例、設定義務人之完整姓名)。
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
抗告,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5 月 26 日
橋頭簡易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