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5年度司拍字第145號
聲 請 人 遠東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相 對 人 林榮彬
上列
當事人間請求
拍賣抵押物事件,本院於民國一百一十五年六月二十五日所為之裁定,應更正如下:
原裁定
正本中關於理由二
相對人於103年6月3日向聲請人借款4,357,200元(即甲項貸款2,070,000元、乙項貸款740,000元、丙項貸款「1,390,000元」之記載,應更正為「1,190,000元」。
附表共有部分更正如附表所示。
理 由
一、
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
依職權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上開規定於
非訟事件裁定亦
準用之,
非訟事件法第36條第3項亦有明定。
二、查本院前開之裁定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之
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
抗告狀,並需繳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7 月 13 日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橋頭簡易庭
附表:
| | 新光段3657建號,面積:8,979.57平方公尺,權利範圍:484/100000(含停車位編號地下三層17),權利範圍:203/100000) | | |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