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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 115 年度司拍字第 15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5 年 03 月 10 日
裁判案由:
拍賣抵押物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5年度司拍字第15號

聲  請  人  上海商業儲蓄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郭進一  
代  理  人  龔暉仁  
相  對  人  鍾佩靜  


關  係  人  康凱翔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拍賣抵押物事件,本院於民國一百一十五年二月二十六日所為之裁定,應更正如下:
  主   文
原裁定正本中關於理由欄第二點「關係人康凱翔於111年9月28日向聲請人借款11,000,000元」之記載,應更正為「...借款11,200,000元」。
  理   由
一、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上開規定於訟事件裁定亦準用之,非訟事件法第36條第3項亦有明定。
二、查本院前開之裁定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需繳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3   月  10  日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橋頭簡易庭

                 司法事務官 任士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