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5年度司拍字第170號
聲 請 人 陽信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上列
聲請人與
相對人徐永珍間請求
拍賣抵押物事件,
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
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應補正之事項:
一、相對人徐永珍最新之
戶籍謄本(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請勿省略、個人記事欄請勿省略)。
二、請提出相對人徐永珍所有坐落高雄巿仁武區文武段381-2地號土地及其上195建號建物之最新土地、建物登記第一類謄本(謄本應載明
所有權人、
抵押權人、
債務人暨債務額比例、設定義務人之完整姓名)。
三、就借款新臺幣(下同)9,970,000元部分,依據貴公司所提出之借款契約書書第七條第㈣款任何一宗債務不依約清償本金或付息時,須定合理
期間以書面通知債務人後始喪失
期限利益,全部債務視為全部到期,請提出已對相對人徐永珍定合理期間以書面通知之相關釋明文件(如
存證信函及掛號郵件收件回執正反面影本,不得檢附郵務通知),以釋明業經
合法通知發生喪失期限利益而全部債務視為全部到期;若無法提出,請具狀陳報至
本件聲請繫屬本院(民國115年6月11日)時,已屆期之
債權金額為何,並提出相關帳務明細釋明文件。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
抗告,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6 月 30 日
橋頭簡易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