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5年度司拍字第177號
聲 請 人 台新大安租賃股份有限公司
上列
聲請人與
相對人林建鏵間請求
拍賣抵押物事件,
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
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相對人林建鏵及
關係人林漢德最新之
戶籍謄本(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請勿省略、個人記事欄請勿省略)。
二、補正聲請程序費用新台幣壹仟伍佰元。
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
抗告,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7 月 13 日
橋頭簡易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