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5年度司拍字第201號
聲 請 人 合作金庫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代 理 人 陳依慧
相 對 人 莊鈞勝(原名:莊貽量)
理 由
一、
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
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
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法院。
上開移轉管轄之規定於
非訟事件
準用之。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
非訟事件法第5條分別定有明文。又
民法所定
抵押權人、
質權人、
留置權人及依其他
法律所定
擔保物權人聲請拍賣擔保物事件,由拍賣物所在地之法院管轄,
非訟事件法第72條復有明文。
二、查本件
聲請人所聲請拍賣之
不動產為坐落高雄市○○區○○段000○000地號土地及其上同區段390建號建物,非屬本院轄區,依上開法條規定,本院自無管轄權,而應由臺灣高雄地方法院管轄。聲請人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聲請,於法
尚有未洽,
爰依職權將本件移由管轄法院辦理。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非訟事件法第5條,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之
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
抗告狀,並需繳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
關係人如就聲請所依據之
法律關係有爭執者,得提起訴訟爭執之。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7 月 27 日
橋頭簡易庭
附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