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5年度司拍字第23號
聲 請 人 凌榮廷
上列
聲請人與
相對人仁合顧問有限公司間請求
拍賣抵押物事件,
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
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應補正之事項:
一、相對人仁合顧問有限公司之最新公司變更登記事項卡及法定
代理人之最新
戶籍謄本(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請勿省略、個人記事欄請勿省略)。
二、請提出相對人仁合顧問有限公司所有坐落高雄巿楠梓區加昌段二小段1947地號土地及其上5080建號建物之最新土地、建物登記第一類謄本(謄本應載明
所有權人、
抵押權人、
債務人暨債務額比例、設定義務人之完整姓名)。
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
抗告,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 月 28 日
橋頭簡易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