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5年度司拍字第37號
聲 請 人 彰化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代 理 人 莊貽雯
上列
聲請人與
相對人陳語廷即林進傑之
繼承人間請求
拍賣抵押物事件,
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
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應補正之事項:
一、相對人陳語廷即林進傑之
繼承人最新之
戶籍謄本(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請勿省略、個人記事欄請勿省略)。
二、請提出相對人陳語廷即林進傑之繼承人所有坐落高雄巿茄萣區崎漏段537-6、537-7、537-8地號土地及其上1248建號建物之最新土地、建物登記第一類謄本(謄本應載明
所有權人、
抵押權人、
債務人暨債務額比例、設定義務人之完整姓名)。
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
抗告,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 月 29 日
橋頭簡易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