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5年度司拍字第45號
聲 請 人 陽信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代 理 人 康榮洲
上列
聲請人與
相對人賴云騏間請求
拍賣抵押物事件,
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
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相對人賴云騏最新之
戶籍謄本(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請勿省略、個人記事欄請勿省略)。
二、請提出相對人賴云騏所有坐落高雄巿仁武區仁德段261-13地號土地及其上1013建號建物之最新土地、建物登記第一類謄本(謄本應載明
所有權人、
抵押權人、
債務人暨債務額比例、設定義務人之完整姓名)。
三、催告相對人給付之催告函或
存證信函,及收件回執之正、反面影本。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
抗告,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2 月 5 日
橋頭簡易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