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5年度司拍字第71號
聲 請 人 台中銀租賃事業股份有限公司
上列
聲請人與
相對人台中銀租賃事業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
拍賣抵押物事件,
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
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相對人台中銀租賃事業股份有限公司、
關係人浤陽工程有限公司、浤倡興電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之最新公司變更登記事項卡及
法定代理人之最新
戶籍謄本(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請勿省略、個人記事欄請勿省略)。
二、請提出相對人台中銀租賃事業股份有限公司所有坐落㈠高雄巿岡山區岡山段107-23地號土地及其上1337建號建物㈡高雄巿橋頭區後壁田段61地號土地及其上1042、1043建號建物之最新土地、建物登記第一類謄本(謄本應載明
所有權人、
抵押權人、
債務人暨債務額比例、設定義務人之完整姓名)。
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
抗告,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3 月 16 日
橋頭簡易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