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5年度司拍字第77號
聲 請 人 臺灣土地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代 理 人 蘇炫心
上列
聲請人與
相對人黃宇倫、趙映涵間請求
拍賣抵押物事件,
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
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提出業已向相對人黃宇倫、趙映涵定合理
期間以書面通知或催告之相關釋明文件(如
存證信函及掛號郵件收件回執、催告函及信封正反面影本)。
二、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
抗告,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5 月 4 日
橋頭簡易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