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5年度司拍字第9號
聲 請 人 合作金庫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代 理 人 方品堯
上列
聲請人與
相對人閻郁翔間請求
拍賣抵押物事件,
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
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應補正之事項:
一、相對人閻郁翔最新之
戶籍謄本(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請勿省略、個人記事欄請勿省略)。
二、請提出相對人閻郁翔人所有坐落高雄巿楠梓區清楠段407-24、407-40地號土地及其上4137建號建物之最新土地、建物登記第一類謄本(謄本應載明
所有權人、
抵押權人、
債務人暨債務額比例、設定義務人之完整姓名)。
三、對相對人為催告之催告函或
存證信函,及收件回執之正反面影本。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
抗告,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 月 15 日
橋頭簡易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