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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 115 年度司拍字第 91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5 年 05 月 11 日
裁判案由:
拍賣抵押物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115年度司拍字第91號
聲 請 人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郭明鑑
代 理 人 蕭均年
上列
聲請
人與
相對人
胡彩雲、何琳琳間請求
拍賣
抵押物
事件,
聲請人
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
駁回
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對
關係人
即
債務人
胡宇宏送達催告書之送達回執之正反面影本。
二、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
抗告
,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5 月 11 日
橋頭簡易庭
司法事務官
辛福壽
歷審裁判
列印歷審清單
說明:
:案件目前繫屬法院或無該案號裁判書。
:案件目前上訴到最高法院/最高行政法院審理中。
相關法條